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702民初4860号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赵家碈社区常德大道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湖双创空间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23年10月7日,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常德市武陵区永顺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