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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与湖南海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03执保386号 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腰堤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海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德安社区桃花源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海豹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湘0703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海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60万元予以限额冻结。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常德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创兴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