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弘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民终1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清远市清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友,男,土家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战立,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星林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桂珍,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烨怡,广东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弘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伟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子文,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鹏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涛,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地理研究所,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虹鸥,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洁媛,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黎勇,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如,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再友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星林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林公司)、惠州市弘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基公司)、广东鹏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龙公司)、广州地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地理研究所)、原审第三人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再友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再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再友撤回上诉。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10.49元,减半收取13455.25元,由***、杨再友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慧玲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婧
书记员  邓海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