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91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与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于2016年8月1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支行存款28940元,并已发放给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城区004184、城区005051、城区005052、城区005053、城区005054、城区005055、城区005089、城区005090、城区005091号的房地产;于2016年8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朗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汇鑫路以东济阳国用(2008)第0098号面积为18756.9平方米的土地、济阳国用(2008)第0097号面积为19109.1平方米的土地,上述房地产均设有抵押权,现不宜处置。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