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

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4民催5号 申请人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吴州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捷石油常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33355188,金额为20000元整,付款银行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行,收款人为常州海榕行商贸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国宇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