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执保14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高新区**路北高十三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RAWWJ8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正伟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山镇**铝深加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DT1GQXT。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鲁1602民初4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7116.27元,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7116.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