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新型彩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452号 申请人:山东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路北高十三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86083906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新型彩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民祥路以南,**大道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92180546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型彩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951.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亿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型彩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951.5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新型彩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444951.5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