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10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卓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湖南永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案(2024)湘0103民初7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138052.92元、支付利息3162元(以欠款138052.92元为基数,按判决书确定的LPR同期利率标准计算,从2024年6月6日起算至2025年2月5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532元(以欠款138052.9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25年1月14日起算至2025年2月5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2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执行费2026元,共计147297.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永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297.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