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26民初171号
原告:***,男,199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万古镇邮政局东邻老派出所院内3楼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被告公司的员工。
原告***与被告滨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2024年1月1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滨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庭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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