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特236号
申请人: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襄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某某商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