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宝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202民初6780号 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