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品鑫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95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品鑫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夏家边家园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PY3FR1W。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洪保,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泰三路9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LB3M2A。
法定代表人:李功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品鑫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2022年2月23日,本院收到原告无锡市品鑫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品鑫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品鑫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64元减半收取1643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432元,由无锡市品鑫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