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知民初328号
原告:长沙艾尔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汇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功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功燕,董事长。
第三人:江苏物联网研究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商立伟。
第三人:李功燕
原告长沙艾尔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艾尔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长沙艾尔丰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
审判员 潘 威
审判员 蔡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