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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91民初42668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莹洁,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康达街以北、车友路以西陶家岭产业园综合楼第7层第A号。
法定代表人:田超波。
原告***与被告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健康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母莹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确认,致歉版面不小于9.0cm*14.0cm,时间不少于30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105000元。事实与理由:近期,原告获知,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yiweizhushou-zx-九州通健康管理】中发布了标题为“揭秘《老炮儿》里六爷的真正死因”的配图文章。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该文章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末尾处植入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信息,旨在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推广被告平台和业务的目的。被告此举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这与事实不符。被告侵权事实清楚,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九州通健康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系导演、演员。
九州通健康公司系微信公众号“九州通健康管理”(微信号:yiweizhushou-zx)的帐号主体。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进行取证,显示:2015年12月29日,上述微信公众号使用“医卫助手资讯”的名称发布了标题为《揭秘〈老炮儿〉里六爷的真正死因》的配图文章,文章使用了2张原告的肖像图片,文章中有关于“健康998”的推荐内容,结尾处有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信息和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健康998”的文字信息。
经当庭核实,涉案文章及图片已删除。涉案微信号及帐号主体未发生变更,微信公众号名称于2019年5月29日由“健康998官微”变更为“基卫助手资讯”,于2020年1月8日由“基卫助手资讯”变更为“医卫助手资讯”,于2021年7月26日由“医卫助手资讯”变更为“九州通健康管理”。
***主张维权合理开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百度百科截图、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截图、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证据快照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控侵权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经当庭核实,涉案图片已经删除,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具体停止侵权的时间,故法院认定停止侵权时间为起诉之时。因此,本案属于侵权行为持续到民法典施行后,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2张肖像,吸引公众关注、阅读,推广商品,商业属性明显,已经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于***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作为艺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涉案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其他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主要情节(如被告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801元(已交纳),由被告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60元、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九州通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