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民初9299号
原告:***,男,194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水利局副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利,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杨山头闸北30米(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工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利,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召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局、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赵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