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3380号
原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小洪山(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沈剑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杨山头闸北30米(长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处主任。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徐州市开发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爆破工程合同》工程地点在徐州市铜山区。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权原则,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