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黄石市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202民初1929号
申请人:黄石市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1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y。
法定代表人:金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芳,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36-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n。
法定代表人:张尧南,董事长。
申请人黄石市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150元(账号:20×××12)。申请人黄石市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鄂b×××××)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150元(账号:20×××12)。
二,查封申请人黄石市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鄂b×××××)。
案件申请费231元,由申请人黄石市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又林
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
人民陪审员  刘 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