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20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丰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1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39141346y。
法定代表人:金雁,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36-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00229288n。
法定代表人:张尧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0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800元、利息3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0元、财产保全费231元、执行费16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华中自控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7846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光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岑 智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