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8民初8027号
原告:重庆翰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5327139J。
法定代表人:骆宝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89816。
负责人:潘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余,男,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湖二支路1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20404573P。
负责人:陈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余,男,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翰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原告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翰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桂昭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航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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