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8民初2671号
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祖建,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熊友胜。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曾垂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重庆市永川区惠永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