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科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893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兴隆庄村村民委员会东30米。
法定代表人:张新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严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26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被告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北京华电科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5400元;二、如被告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北京华电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则原告北京华电科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加付利息(利息以全部剩余未给付款项为基数,依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二○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四、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被告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华电科源科技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被告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原告北京华电科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266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毕 赢
书 记 员 周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