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7066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8号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32626621。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因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0.37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