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南涌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申3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8号十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绮雯,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南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南涌居委会下村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佛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南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南涌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铁塔佛山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依据与本案无关的租赁合同关系作为调整本案租金的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租金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租金,二审判决申请人支付130%的租金,未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2.二审判决违背民法的自愿原则。本案双方对合同期满后的租金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继续使用案涉场地应当按照原合同标准支付租金。(二)本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租赁场地用于建设通信基站,且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为确保公共利益,申请人应按照原租金标准承租案涉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即使合同期满,申请人仍可在通知被申请人并支付费用后使用案涉场地。综上,请求再审改判。 南涌经济社提交意见称,(一)原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铁塔佛山公司不存在可以提起再审的情况,其申请再审无任何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二)原审法院查明南涌经济社与铁塔佛山公司已经达成其他同一时段、同一建筑物的租金升幅幅度30%的续租租赁合同来计算案涉占用费标准,清晰、正确、合理、合法。铁塔佛山公司歪曲事实,并以不定期租约、公共利益为由,一直恶意占用场地,不搬离,不支付租金,甚至主张按照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于法无据。(三)铁塔佛山公司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名,长期占用南涌经济社的场地而不支付占用费,属于权利滥用,严重侵害南涌经济社的合法权益。(四)铁塔佛山公司除本案及另案的场地不签续租合同、不支付费用外,原来已经签了续租合同的其他场地,最新的续租合同到期后,也用同样方式一直不续签合同,不搬离,不给费用,非法占用,不断损害南涌经济社权益。而南涌经济社只能不断通过提起诉讼要求每年的占用费,且占用费也不明确,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请求维持二审判决。南涌经济社提交发票一份,用以证明二审判决后,经南涌经济社多次催告并要求执行,铁塔佛山公司才在2022年1月份之后支付判决所支持的一年的占用费,之后的其他费用一直未支付,也没有续签合同,也未搬离场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本院结合再审申请人铁塔佛山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铁塔佛山公司向南涌经济社支付的占用费标准是否恰当。经审查,铁塔佛山公司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租赁涉案场地建设通信基站,为片区内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该通信基站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铁塔佛山公司与南涌经济社签订租赁合同后已建成通信基站并投入使用。在南涌经济社对涉案租赁场地未有更具社会公益属性的用途安排下,原审不支持南涌经济社返还涉案租赁场地的诉请并无不当。南涌经济社应当继续提供涉案租赁场地给铁塔佛山公司使用,铁塔佛山公司也应当支付合理的占用费以保护南涌经济社的合法权利。涉案《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关于占用费如何计算的问题。南涌经济社主张按原租金标准递增30%计算,铁塔佛山公司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考虑铁塔佛山公司确实需要继续使用涉案场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实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涨幅,同时考虑到铁塔佛山公司使用涉案场地的期限无法确定,并结合续租的其他租赁地块的情况,酌定暂按一年期按原租金标准上浮30%计算占用费。期限届满后,铁塔佛山公司仍继续使用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占用费的计算标准,处理并无明显不当。铁塔佛山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铁塔佛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 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钟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