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4154号
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德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6C03740626R。
法定代表人:吴柏初;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淑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8号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32626621。
负责人:吉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楠,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希,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自愿撤回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1.48元(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承担。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