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4221号
申请人:东莞市澳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梨川水角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9962586L。
法定代表人:刘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扬皇,广东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第**自编**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3844850G。
负责人:杨荣灿。
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914406043232626621。
负责人:吉智。
申请人东莞市澳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账号:4××××********)上的存款173999.26元。申请人东莞市澳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向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2021年12月20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1)粤0604财保16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澳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账号:4××××********)上的存款173999.26元。
案件申请费139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澳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绮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