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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4501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河南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灯塔路办事处北楼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81706262M。
法定代表人:王彦芝,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三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熊彦红于2021年11月5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翔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元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