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君乐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创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H2H465C。
法定代表人:吴劭堃,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大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3QGER0R。
法定代表人:万建维,总经理。
上诉人贵阳君乐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2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贵阳君乐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销售合同》系由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29日签署盖章后寄给上诉人,上诉人收到并签署盖章后,于2020年6月1日寄回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实际签订地是上诉人公司所在地,而非合同封面所载的签订地点:漳州台商投资区。根据该《销售合同》的约定,本案应由实际签订地的上诉人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福建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答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案涉合同首页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漳州台商投资区。根据合同的约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的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上诉人贵阳君乐康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销售合同》第9.2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3天内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明确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漳州台商投资区。该协议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福建艾兰特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该协议管辖的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案涉合同是2020年6月1日在其公司签订后寄给被上诉人的,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其公司所在地,但上诉人提供的《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销售合同》上上诉人并未签署签订日期;且上诉人提供的2020年6月1日快递单据并未载明邮寄的是《实验室家具及设备销售合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证明案涉合同签订地在上诉人所在地,故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易惠莲
审 判 员 郭昭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秀美
书 记 员 林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