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安徽)建筑有限公司

因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根据工程的特点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制定、组织落实预防高坠事故的安全施工指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包河区滨湖新区BH2017-01地块租赁住房项目“8.24”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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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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