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8748号
申请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欢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榆林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6万元的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责任限额66万元的担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阴市XX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6万元的银行账户资金。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铁文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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