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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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2375号之一
原告: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横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1455940434。
法定代表人:郑加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富南路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春,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袁,江苏法德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欢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苏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