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横港路。
法定代表人:郑加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九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54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提交的产品清单、库存产品照片,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处理结果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