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源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民街道将石社区石围坪岗工业区40号1栋7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988004。
法定代表人:王民康。
被执行人:江西科慧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工业园杨家湖区(祥星大道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PU5FXK。
法定代表人:黎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7.2万元及执行费98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票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首封权在其他案件,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核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雷春荣
审判员 陈 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