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47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华田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力俊低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5年2月4日、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华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力俊低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67.5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应退还原告人民币5067.5元。反诉费人民币28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6.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此费反诉原告已预交,本院应退还反诉原告人民币1416.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