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华田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华田电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俊低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47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华田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力俊低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5年2月4日、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华田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力俊低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67.5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本院应退还原告人民币5067.5元。反诉费人民币28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6.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此费反诉原告已预交,本院应退还反诉原告人民币1416.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