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伯乐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伯乐照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9民初345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深圳市伯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社区庙溪老村208号厂房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8368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伯乐照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伯乐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下的32768元装饰工程款。 深圳市伯乐照明有限公司答辩称,工程并未完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认可原告起诉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18日,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公司装修工程项目,1.车间天花喷漆总工程款5500元;2.地板翻新工程款为52570元;3.轻质砖隔墙工程款为11180元;4.环氧地板漆715㎡×18=13518元;5.赠送防火门一套,规格高2100×1700。 合同书中书写部分载明:1月29日至2月12日完成地面翻新、隔墙、天花墙喷漆,2月12日至2月29日全完工,订金21日先付10000元、第一笔货款:隔完墙后付20000元、第二笔货款2月13日验收后付30000元、第三笔尾数一个月后付清。 被告确认第二笔货款已支付20000元,被告称因墙面开裂等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原告返工,原告未返工,故仅支付20000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墙面开裂系正常情况,不属于质量问题,地板开裂属实,但系因被告在地板未干之前要求原告施工,导致出现地板开裂。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辩称原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交了相应照片予以证明,原告对墙体开裂、地板开裂等事实认可,但称系被告原因导致。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结合双方庭审**,原告虽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大部分工程,但其提供的装修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故本院酌定在尾款中扣除5000元,其余部分被告应予支付。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776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伯乐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77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深圳市伯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270元,原告***负担40元。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原告2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许  新  惠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小  燕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