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5642号
原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卫,广东格明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选平,广东格明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圣泉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子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林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