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668号
原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铁岗社区水库路**号诺普信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240338。
法定代表人曹革。
委托代理人曹卫,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选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鱼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鱼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1662006006。
法定代表人赵廷印。
被告鱼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南关门市,住所地鱼台县县城**环路路。
负责人金萱。
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鱼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南关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郭永青(兼)
书记员 施 丽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