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润**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水库路113号诺普信大楼1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曹革,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润**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89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可以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润**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