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金穗升植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民初8010号
原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革。
委托代理人曹卫。
委托代理人杨雁茸。
被告西双版纳金穗升植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飞。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双版纳金穗升植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2元,依法减半收取481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 江 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超(兼)
书记员 买 晓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