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666号
原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铁岗社区水库路**号诺普信大厦**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240338。
法定代表人曹革。
委托代理人曹卫,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选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伊犁州绿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英阿亚提街**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722318045U。
法定代表人黄学军。
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州绿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永青(兼)
书记员 施 丽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