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5月17日,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赵素红,女性,汉族,1975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米易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润康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素红应履行支付51392.4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2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 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少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