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5916号
原告:深圳国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玉律社区第二工业区大洋二路3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65107。
负责人:谢林春。
被告:深圳市金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难上智园C1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0665R。
法定代表人:卫卓明。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未于法律规定时限内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谌 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东东(兼)
书记员 赵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