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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四川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467号 原告:丁某某,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周某某,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0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