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2467号
原告:丁某某,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周某某,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0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