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03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街华城世纪经典二期10#-4-201。
委托代理人:XX飞,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抚顺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11-1号。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