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422执939号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关于你与辽宁荣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的(2021)辽04民终2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5万元;
(2)向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675.00元,申请执行费135.00元
开户行名称: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
账户:8301200001600000484003791
开户行行号:320224200141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
联系电话:024-55036259
本院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肇兴路35号邮编:11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法规避执行的,致使相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三)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七)无法定是由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
(八)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
(九)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