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临安兆农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21执922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镇南路。
被执行人临安兆农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杲村村宋家蔡家弄1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兆农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421执92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