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4225号
原告:杭州临安**家庭农场,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九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082113040E。
投资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铧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831019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家庭农场诉被告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家庭农场以行使自由处分权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家庭农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家庭农场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