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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2执2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夏尧昌。
委托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天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2执20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门淑芳
审判员郭廓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汤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