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4038号
原告: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铧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8310191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60993178E。
法定代表人:宗产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仙,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义乌市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书》约定,合同题目为建设合同,项目名称为玻璃温室建设工程,双方形成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专属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浙江义乌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书》,从形式上看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原告主张双方实际发生的承揽关系,因管辖异议法院只作形式审查,故双方之间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故被告主张本案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存在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在《建设合同》第十一条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故该约定违法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约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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