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9462号之一
原告: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铧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宗产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菲,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悦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案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5元、保全费3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