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临安兆农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21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镇南路(西塘交警队对面)。
被执行人:临安兆农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杲村村宋家蔡家弄18号。
保证人:***,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生,住浙江省临安市高虹镇活山村5组社坞,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88××××××××。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兆农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自愿为被执行人临安兆农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现被执行人临安兆农森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即保证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县春光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债务23186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包晨跃